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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实践”范畴

1998-06-12 来源:光明日报 黄克剑 我有话说

二十年前,由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引发的全国性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作出了贡献。今天,我们重温那场讨论,深入领会经过讨论所确立的实践标准的历史意义,有必要深刻领会马克思的“实践”范畴及其丰富内涵。

马克思“实践”范畴的本始涵义

作为“思维的真理性”或“思维的此岸性”衡鉴的“实践”范畴是确立于马克思的,它的本始涵义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过明确的阐释。

在马克思那里,实践被界说为有着“主观”、“能动”内涵的“人的感性活动”,亦即人的对象化活动。对象化意味着人的预期目的在其存在对象上的实现,这实现使作为人的存在对象的感性境域“人化”着,也使人的身心随着存在境域的“人化”而“人化”:眼睛日益成为审美的眼睛,耳朵日益成为赋有音乐感的耳朵……

马克思从来不曾把实践局限在认识论的视野中,相反,他把实践作为一个历史观的范畴时,以实践的历史观去收摄认识论。因此,他心目中的堪以“实践”相称的实践从一开始就不是价值中立或淡化了价值抉择的为纯粹认知理性所主使的活动。当他指责费尔巴哈“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页)时,他实际上以遮诠的方式对他所谓的实践范畴的价值内蕴作了提示;而当他说“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同上书第5—6页)时,则已在对他所谓的实践范畴的价值命意作了明确的宣告。

“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即是马克思后来所称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的社会,或所谓“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马克思的“实践”中是隐含了某种终极关切的,这终极关切是对“每个人”及“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关切,是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关切。

因此,有理由提出:马克思所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页),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认识论命题。它在价值之光的照耀下,并且因着这价值之光的照明,“思维的真理性”、“思维的此岸性”才有了确定的方向。

“实践”中的两重理性

以对象化为特征的实践不可能没有认知理性的参与,同时,也不可能没有确然或潜隐的价值取向主宰其中。因此,单就理性而论,实践中所贯穿的应有两重:一是认知理性,一是价值理性。认知理性是工具理性,它关涉实践活动的成败;价值理性亦可称作目的理性,它决定着实践行为的品位。人们对历史的实践活动的评判并非只以成败为准。

以实践的成败为标准的“思维的真理性”或所谓“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思维的此岸性”,是就认知理性而言的,马克思在这个意义上把“实践”作为“思维”的“真理性”标准并没有任何罅漏。但援引这段话时,需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语境下所说的“实践”有着不言而喻的价值前提。如果忽略了这一点,以至于不再理会实践的价值内蕴,那他的“真理”观便可能因着“实践”观的实用化而实用化。实用化了的“实践”观可能陷入事功上的成败一元论,而以成败一元论的“实践”为标准所确立的那种“真理”也便可能不再有真理所本当有的健全的人文背景。

所谓健全的人文背景,是指认知理性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应处于价值理性所要求的诸多人生价值之下。

一般说来,以“富”、“强”为取向的功利价值是人们普遍认同而易于贯彻于实践行为的价值,但“富”、“强”价值的寡头化却会招致严重的人的自我异化。在致“富”、致“强”的活动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需有必要的和谐,这“和谐”是一种伦理价值。为了“富”、“强”价值在族类乃至整个人类中公正而有节制地实现,人们于是期待“正义”,而这又正是所谓“政者,正也”的政治价值的应有之义。此外,圆满处说人的全面发展,人也许更应珍视那蕴涵于人性深层的趣“真”、审“美”、向“善”诸价值。不能期待人的实践活动在每一相对区间里都能恰到好处地成全各种人文价值,但以某一价值为主导方向的主体却应对此一价值同其他人文价值间的必要张力有足够的自觉和相应的认识。价值理性并非空泛无着,说到底,它不过是实践主体在追求他的目的时所可能达致的那种价值自觉。这自觉不在于认知,而只在于反省。

价值标准的“多元”与“一元”

对实践品位的最终可评价性的存疑或认可,必然引出所谓价值标准的“多元”与“一元”的论争。在拒斥某种负面可能的意义上,价值标准的“多元”论和“一元”论都有其值得同情的初衷。比如“多元”论可更大程度地抵拒评价上的独断或强制,“一元”论则有助于矫治随价值相对性而来的消解价值的偏颇。但在正面有所肯定的意义上,“多元”与“一元”论的对峙尚需要从超越的高度上予以认识。

价值标准的“多”与“一”的分辨,至少可在两个层次上展开:一是如何把握人生价值的多维实现与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的“自由”的关系,二是如何看待历史实践活动的经验评价的多向度性与虚灵的终极性评价一致性的可能相通。

就人以对象化活动自己创设自己的对象世界,因而创造自己独特的对象性存在而言,人可以说是唯一的“自由”———自己是自己的理由———而非“他由”的存在者。“自由”的内涵并不只是不牵累于他物,它也在于自由者的功过自承。“自由”可以被界说为人的独特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又可以被理解为人在自己的全部历史实践中的一种取向。前者是人文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后者是人文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自由的后一重涵义因着对前一重涵义而发生,前一重涵义也因着后一重涵义的获得而得以补足或完成。

“自由”是无色的,但人生的自由之光透过心灵取向的三棱镜却折射出异彩纷呈的价值色调。正像太阳的光谱通常现色为红、橙、黄、绿、蓝、青、紫一样,自由之光见之于价值的谱系则有富强、正义、和谐、趣真、审美、向善、神圣等不同取向。“富强”、“正义”、“和谐”、“真”、“善”、“美”等是人在不同维度上所追求的价值,它们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以其中一种统率其他。在不同维度的意义上,当然可以说这些价值是多元的,但它们毕竟辐辏于人生,辐辏于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和祈向。这“自由”是“一”,是显现于那些“多”的“一”。

假如这一“多”与“一”的关系成立,那末理解另一重“多”与“一”的相通便可以此为前提性凭借。不同个人对同一历史实践活动会有不同的评价,这原是正常的事。不同的评价当然出于不同的价值标准,但这些不同的评价标准在其生动的张力中总追求对人生价值的全面把握。评价者的偏好事实上意味着对人生价值的某一维度或某一维度价值的展示方式的凸显,若干这类偏好的相互驳诘和相互补正正通着最终评价的那种致“一”性。评价者不免会把某些有蔽于公正的一己之私带进评价,但这完全不用担心。历史是最好的洗涤剂,它会涤除那些该当涤除的东西,而只把值得留住的东西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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